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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律依据
发表日期:2014-09-17 03:32 阅读次 【字体大小:
   四、工会经费、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?

  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:“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%向工会拨缴经费。”

  2、《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》第十条:“企业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,应按月向上级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%的工会筹备金和0.5%的补偿金。企业成立工会时,所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会经费留成比例返还企业工会;补偿金上缴国库”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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